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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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后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条件如下:(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法院选择应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发起此诉求的包括有独立主张权力的第三方和无独立主张权力但权益受生效裁判约束的第三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质条件包括:1.主体资格,即第三方作为独立请求权方或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2.审判程序要求,即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其民事权益造成实质侵害;3.实体判断上需提供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未能参与审判非个人原因;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未参与案件审理的第三方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质疑,若认为这些文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原法院申请撤销。但此上诉需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将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以保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