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一,实际参与公房经营活动,像日常业务开展、管理决策等,直接参与销售、服务工作。
第二,有资金、实物、技术等方面投入,比如装修、采购设备或提供助力技术。
第三,按约定或实际参与经营利润分配。
第四,分担经营亏损等风险,
经营不善时按比例承担
债务。
第五,有书面或
口头协议约定,无相反
证据时依协议认定。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静共同经营一处公房,后双方就共同经营人认定产生分歧。小许认为自己虽参与了日常业务开展,但未获得经营收益,不应被认定为共同经营人。小静则称小许有资金投入,应认定为共同经营人,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对于共同经营人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参与经营行为是重要一点,小许参与日常业务开展符合此条。
2、经营投入情况方面,若小许有资金投入,也能作为认定依据之一。
3、共享经营收益虽小许称未获得,但需进一步核实。
4、承担经营风险也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5、若有相关协议约定,在无相反证据时可依协议认定,本案需查看是否存在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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