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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事故耽误用车要如何赔偿

时间:2025.12.2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1.若事故车辆用于经营活动,如货物或旅客运输,侵权人要赔偿合理停运损失。
一般按正常运营日均收入算,索赔需提供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据
2.若事故车辆用于日常出行,侵权人需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像打车、租车费用。
索赔要保留票据、合同及支付凭证。
3.双方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受损方可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车辆与小李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事故。小朱的车是用于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事故耽误用车无法正常运营。小李的车是日常出行的非经营性车辆,维修期间只能打车出行。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要求小李赔偿停运损失,小李要求小朱赔偿打车费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经营性车辆,依据相关规定,小李作为侵权人应赔偿小朱因无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小朱需提供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据,按正常运营期间的日均收入计算赔偿金额
2、对于小李的非经营性车辆,小朱作为侵权人要赔偿小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即打车费用。小李需保留好打车票据等费用支付凭证。若双方协商不成,小朱和小李作为受损方均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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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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