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产品缺陷致损索赔,缺陷产品交付首购者满十年,请求权丧失,未超明示安全使用期除外。
3.请求停止侵害等,不适用
诉讼时效。
4.权利人提履行请求等情形会使时效中断,从中断起重新计算。
5.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从商场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其受到损害。小朱认为商场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而商场则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赔偿。小朱得知权利受损害是在产品交付后的第八年,他想知道自己是否还能请求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
消费者满十年,通常会丧失请求权;若产品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除外。本案需看该电子产品有无明示安全使用期以及是否超过此期限。
2、若小朱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另外,若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小朱向商场提出履行请求、商场同意履行义务、小朱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期间重新计算。不过,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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