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且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法律解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有其明确的
构成要件。
主体限定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像文物行政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的工作人员。
客观上,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比如擅离职守、未履行监管义务等,进而导致珍贵文物出现损毁或流失的情况。
这里的珍贵文物包括一、二、三级文物。
并且后果要达到严重程度,像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三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珍贵文物流失无法追回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会面临相应
刑罚。
具体
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如果您对该
罪名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等,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小胡,在负责一批珍贵文物监管工作时,因擅离职守,致使三件三级珍贵文物损毁。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其单位则认为小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属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
2、小胡擅离职守,导致三件三级珍贵文物损毁,符合该罪的客观行为。
3、三件三级文物损毁,满足“后果严重”的要求,小胡构成此罪。具体量刑会依据文物损毁等级、数量及小胡责任程度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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