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投入资金:
双方为做生意拿出的钱,是初始财产。
2.实物资产:
为经营买的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
3.无形财产:
生意运营中形成的
商标权、
专利权、商业秘密等。
4.经营收益:
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等。
5.债权:
生意里产生的对外债权。
6.增值资产:
因生意而增值的部分。
双方对
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权利义务按
合作协议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一起做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小朱认为只有投入资金和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自己应按投入资金比例多分配经营收益。而小李则觉得投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财产、经营收益、债权以及增值资产部分都属于共同财产,应按照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平等分配。两人因此产生了争议,无法就共同
财产分配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双方一起做生意的共同财产包括投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财产、经营收益、债权以及因生意增值的资产部分。所以小李的观点符合相关界定。
2、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权利义务应依合作协议确定。小朱和小李应遵循合作协议来分配共同财产,而非仅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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