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有约定:
货物超期交货
违约金按合同执行。
若约定过高,违约方可要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降低;
若过低,受损方可要求增加。
2.合同无约定:
受损方要证明超期交货带来的损失,违约方
赔偿额应与损失相当,含
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实践中,可参考同类货物市价波动、转售利润损失确定赔偿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然而小李超期交货,小朱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合同中对超期交货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但小李认为约定过高,请求减少;小朱则觉得若按此约定,自己因超期交货遭受的损失仍无法弥补,要求增加。还有一种情况,小胡和小丽
签订合同未约定超期交货违约金,小丽超期交货,小胡要求小胡
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当合同有明确的超期交货违约金约定时,一般按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过高,违约方小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约定过低,受损方小朱可请求增加。
2、当合同未约定超期交货违约金时,受损方小胡需证明因超期交货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小丽的赔偿数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且不得超过小丽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可参照
逾期交付货物期间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波动、小胡的转售利润损失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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