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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款型诈骗需具备哪些证据

时间:2025.12.26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1.借款证据
借条借款合同可证借款约定,转账记录、收条能证实款项交付,以此证明借款事实。
2.诈骗故意证据: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若有虚构借款用途、隐瞒财务状况等表述,可证明有诈骗故意。
3.还款能力与行为证据:
借款时无还款能力,或借款后挥霍、逃避还款,可佐证诈骗。
4.证人证言
知晓情况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可作为认定诈骗的参考。
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链条,才能证明借款型诈骗。

案情回顾:

小朱以做生意为由向小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小李通过转账交付了款项。借款后,小朱并未将钱用于生意,而是肆意挥霍。小李催款时,小朱编造各种理由拖延,甚至失联。小李怀疑小朱诈骗,于是收集证据,发现小朱在借款时其实已负债累累,根本无还款能力。小胡作为当时借款的知情人,愿意提供证人证言。

案情分析:

1、借条和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约定且款项已交付,证实借款事实发生。
2、小朱编造虚假借款用途,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有诈骗故意。
3、有证据显示小朱借款时已无还款能力,且借款后肆意挥霍、逃避还款,佐证了诈骗行为。
4、小胡的证人证言可作为认定诈骗的参考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小朱构成借款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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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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