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款
证据:
借条、
借款合同可证借款约定,转账记录、收条能证实款项交付,以此证明借款事实。
2.诈骗故意证据: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若有虚构
借款用途、隐瞒财务状况等表述,可证明有诈骗故意。
3.还款能力与行为证据:
借款时无还款能力,或借款后挥霍、逃避还款,可佐证诈骗。
4.
证人证言:
知晓情况的
证人提供的
证言,可作为
认定诈骗的参考。
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链条,才能证明借款型诈骗。
案情回顾:小朱以做生意为由向小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小李通过转账交付了款项。借款后,小朱并未将钱用于生意,而是肆意挥霍。小李
催款时,小朱编造各种理由拖延,甚至失联。小李怀疑小朱诈骗,于是
收集证据,发现小朱在借款时其实已负债累累,根本无还款能力。小胡作为当时借款的知情人,愿意提供证人证言。
案情分析:1、借条和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约定且款项已交付,证实借款事实发生。
2、小朱编造
虚假借款用途,聊天记录能证明其有诈骗故意。
3、有证据显示小朱借款时已无还款能力,且借款后肆意挥霍、逃避还款,佐证了诈骗行为。
4、小胡的证人证言可作为认定诈骗的参考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小朱构成借款型诈骗。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