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表意人对合同关键内容有重大误解,像对标的物质量、价格等理解错误,严重影响自身权益。
2.误解源于自身过错,并非受对方
欺诈等外界因素干扰。
3.表意人因误解才订立合同,二者存在因果联系。
4.误解导致表意
人损失较大,无实质损失不算重大误解。
满足条件,误解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返还所得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批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以为货物单价是100元每件,便与小李订立了合同。实际上货物单价应为150元每件,小朱
对价格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误解是小朱自身疏忽导致,并非小李欺诈。订立合同后,小朱按100元每件的价格预算成本,若继续
履行合同将遭受较大损失。小朱认为应
解除合同,小李则坚持合同有效。
案情分析:1、小朱对货物价格产生错误认识,且该误解严重影响其
权利义务,满足因重大误解解除合同中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这一条件。
2、误解是小朱自己的过错造成,并非受小李欺诈等外力影响,符合相关要求。
3、小朱基于对价格的误解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该误解使小朱遭受较大损失,满足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因此,小朱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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