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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会如何判罚

时间:2025.12.24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72人
律师解析:
1.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按刑法要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司机为躲追责逃跑,让伤者没得到救助死亡。
2.若能证明伤者在逃逸前已死,或死亡和逃逸没关系,不适用该量刑
3.肇事后把伤者藏起来或遗弃,致其无法获救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4.具体判罚会综合逃逸动机、事后表现等情节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小胡受伤倒地。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未对小胡进行救助便驾车逃离现场。小胡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后,小朱声称小胡在其逃逸前就已死亡,不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规定。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若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肇事人逃逸前已死亡,或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适用该量刑幅度。本案需查明小胡的死亡时间及与小朱逃逸行为的因果关系。
2、若小朱肇事后将小胡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小胡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具体判罚会结合小朱的逃逸动机、事后表现等案件具体情节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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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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