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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哪个公安机关

时间:2025.12.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1.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涵盖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预备等相关地点,有连续等状态的,持续实施地也算。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对象被侵害地、所得取得地等。
2.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合适,可由该地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管辖,必要时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也可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在A地准备实施盗窃计划,之后前往B地实施了盗窃行为,得手后将赃物转移到C地藏匿。A地是犯罪预备地,B地是犯罪行为实施地,C地是犯罪所得藏匿地。A、B、C三地的公安机关均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对该案件的管辖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A地作为犯罪预备地,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B地是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C地是犯罪所得藏匿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A、B、C三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2、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需确定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若有必要也可根据主要犯罪地确定管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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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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