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没资格还开展医疗活动。
3.客体:
国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
非法行医且
情节严重。
无资格从事诊疗,像在
医疗机构或擅自开业行医。
情节严重情形有导致就诊人轻度残疾等,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用假药劣药,被
处罚两次后再犯等。
案情回顾:小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在行医过程中,小朱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不久后,一名患者在接受小朱治疗后出现身体不适。小胡作为该患者
家属,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要求相关部门处理;而小朱则辩称自己只是好心为患者治疗,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仍然从事医疗活动,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卫生造成了潜在威胁。
4、客观方面,小朱无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且使用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小朱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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