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
上市公司构成重大重组,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内部决策:
重大重组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国有
独资或
控股企业还需国资部门审批。
2.签订协议:
各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重组核心条款,保障
权利义务可执行。
3.保护债权:
涉及合并、分立,10日内通知
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偿债或
担保。
4.
工商登记:
完成重组后,办理新设、变更、注销等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规处理:
按规定纳税,涉及外资需商务部门审批,特殊行业要获主管部门许可。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经营一家非上市公司。公司决定进行重大资产收购重组,小朱和小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决议,但未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因为他们认为公司并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之后,他们与交易对方小静签订了重组协议。在涉及合并分立程序中,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小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重组完成后,未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1、公司进行重大重组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小朱和小李通过决议符合一般程序要求,但应先确认公司性质,若涉及国有资产需履行国资部门审批手续,否则可能导致决策程序瑕疵,影响重组效力。
2、签订书面重组协议明
确权利义务是合理的做法,但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未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公告,债权人小许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履行此程序,重组对小许不发生对抗效力。
3、重组完成后未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公司还需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涉及外资和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相应审批和许可,以确保整个重组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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