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履行完后,若一方违约致对方受损,按
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算
赔偿。
2.赔偿额含实际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违约已造成的直接损失,像
履行合同的必要费用、财产损毁等。
3.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为限。
4.合同有损失计算方式或
违约金约定的优先按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
5.损失计算遵循填平原则,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不超合理范围。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小朱发现小李存在
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小朱认为自己为履行合同支出了必要费用,且因小李违约失去了原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要求小李赔偿。但小李则认为小朱主张的赔偿过高,双方就损失
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小朱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实际损失,而其主张的预期利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需以违约方小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为限。
2、若合同约定了损失计算方式或违约金,应优先按约定执行。若小朱与小李的合同有相关约定,且约定过高或过低,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损失计算遵循填平原则,以弥补小朱实际损失为核心,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