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可
解除合同,解除前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双方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2.依据
民法典,
合同解除原则上不
溯及既往,已履行部分仍有效,违约要担责。
3.合同解除仅让未履行部分终止,已履行部分是否
恢复原状,结合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定,不否定解除前合同有效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一批货物,小李支付相应货款。小朱依约交付了部分货物,小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小李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小朱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不同意解除,双方就合同是否应解除以及已履行部分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系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
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合同在解除之前处于有效状态,小朱和小李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2、合同解除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具
法律效力。若小李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其要求解除合同可能需承担
违约责任。已履行部分的效力需结合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原状,但不能否定解除前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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