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共有财产能进行保全。
法院可对被申请人在共有财产里的份额保全,且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2.按份共有财产,保全限于被申请人份额;
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先裁定保全,
析产后确定份额再执行。
3.其他共有人对保全有异议可提出,但不影响裁定执行。
4.保全时要避免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确保只针对被申请人财产份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为夫妻关系,二人名下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产。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小丽
起诉至法院,小丽申请对该套房产进行保全。法院受理后裁定对该房产进行保全,并通知了小胡。小胡认为法院不应保全该房产,提出异议,认为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采取
保全措施。本案中,小朱与小胡的房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法院有权裁定保全。
2、法院在保全时已通知了其他共有人小胡,符合法定程序。
3、小胡虽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但不影响保全裁定的执行。待该
房产析产后确定小朱的份额,法院可对该份额进行执行。同时,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应避免损害小胡的合法权益,确保仅针对小朱的财产份额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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