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对被告资产进行保全,并不意味着能优先获得
赔偿,这一措施的核心作用是防止被告转移、
隐匿财产,避免未来生效判决难以实际执行。
在执行阶段,债权受偿顺序由法律规定决定,而非是否
申请保全。
有
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职工
工资与
社保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税
收债权也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若均为普通债权,各
债权人按债权占比平等受偿,保全只是保障权益的手段,不能直接改变法定受偿顺序,优先与否的关键在于债权本身的性质。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小李,申请法院冻结小李银行存款5万元。同期,小胡因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小李,未申请资产保全。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5万元、小胡3万元。执行时小李账户仅有6万元,小朱主张自己申请了资产保全应优先受偿,小胡认为应按债权比例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资产保全是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以保障判决执行的措施,并非优先获偿的依据。本案中小朱申请冻结小李账户,目的是避免小李
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该措施不改变其债权的性质,不能直接获得优先受偿权。
2、执行阶段普通债权按比例平等受偿。本案中小朱与小胡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无
担保物权或其他法定优先情形,因此应按债权比例分配小李的6万元财产,而非依据是否申请资产保全决定受偿顺序。
3、综上,小朱不能因申请资产保全而优先受偿,两人应按债权比例(5:3)分配可供执行的6万元财产。资产保全仅是保障权益的手段,关键仍需看债权性质及法定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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