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主观上需具备协同
污染环境的故意,即所有参与者明知行为会破坏环境,却仍共同策划实施或放任结果发生,比如一起商议用隐蔽手段处理工业有害废料。
客观层面要有配合完成的污染举动,既包括共同排放、丢弃、处置污染物的直接行为,也涵盖提供运输、场地等辅助性帮助的间接行为。
参与主体需符合
刑事责任承担条件,单位或个人均可构成
共犯,比如单位主管与具体执行者,或达到法定年龄、具备
行为能力的个人,满足条件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因处理废水成本较高,与技术员小李商量后决定偷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小朱联系运输工具,小李负责操作设备抽取废水,两人找到仓库管理员小胡,提出借用其管理的仓库后的空地排放废水,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小胡明知排放废水会污染环境,但为获取报酬仍同意提供场地。三人多次在夜间排放废水,导致附近土壤和水源受到污染,后被环保部门查处。争议点在于三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案情分析:1.共同故意方面,小朱和小李合谋偷排废水,明知行为会污染环境仍积极实施;小胡明知两人排放废水的目的和后果,为获取报酬放任该结果发生,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污染环境的故意。
2.共同行为方面,小朱联系运输工具,小李操作设备排放废水,小胡提供排放场地,三人分工协作,实施了共同的污染环境行为,符合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合格方面,小朱、小李、小胡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满足污染环境罪共犯的主体要求。综上,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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