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持续运营会给股东带来重大利益损失,且无法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
解散公司。
常见情况包括股东会或
董事会长期无法达成有效决策的僵局状态。
公司因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被有关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登记。
例如公司存在严重
违法经营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会作出此类
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决
公司解散。
比如在特定的
诉讼案件里,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判。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相关主体可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公司强制解散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规范公司治理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共同
出资设立公司,
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25%。公司成立后因股东经营理念分歧,连续多次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业务停滞资产减少。小胡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损害股东利益且无其他解决途径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小朱与小李主张可通过
股权转让解决争议,不同意解散。
案情分析:1、小胡持有公司25%的股东表决权,超过法律规定的百分之十门槛,具备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若法院认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其他解决途径,应支持小胡的解散请求;若存在股权转让等可行解决方式,则可能驳回其请求。
3、若公司后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相关主体可依据法律规定启动强制解散程序,无需股东另行请求法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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