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曾在北京律所、证券公司工作,长于公司经营类业务。早年在校时功底扎实,成绩名列前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校一级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此前工作经历中,屡次获得用人单位、上级单位“优秀员工”嘉奖。目前在济南执业,认真倾听当事人需求,依托自己在民商法律事务上扎实的学业功底,结合自己在北京、深圳、济南累积的丰富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尽速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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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具体包括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及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而起诉的这两类情况,当事人都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三天复议时间已过,通常不能再申请复议。若对原决定仍有异议,可考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当异议之诉复议被驳回时,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权,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和证据。若对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仍不服,还能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复议减轻改变时,原机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需分情况。若复议决定减轻损害,原机关对其造成的损害部分负责赔偿,是该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且减轻损害,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复议过程中一般不可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已受理,则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