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管理人拟定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出售破产财产。
2.管理人按顺序
清偿债务,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依次是职工债权、
社保费用与法定
补偿金、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3.管理人制定可供分配财产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后分配。
4.若有未决债权,提存分配额。
破产程序终结
满二年仍不能受领的,提存额分给其他
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许的企业因
经营不善破产,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始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在清偿债务时,职工小朱认为自己的
工资和
伤残补助应优先于社保费用受偿,而社保机构代表小胡则坚持按法定顺序,社保费用应先于职工部分债权受偿,双方产生争议。同时,还有一笔因
诉讼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按此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流程合法。
2、
债务清偿应严格按照法定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是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所以小朱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3、对于诉讼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的做法正确。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人
民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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