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权利谁优先,要分情况看。
若买受人是
消费者,且付了大半(超50%)
购房款,为保障消费者生存权,其对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若买受人
买房不是用于自住,而是经营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
这一法定优先权是为保障施工人利益,防止发包人
拖欠工程款,此时施工人可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小许开发了一处楼盘,将工程
承包给小胡施工。楼盘建成后,小许
拖欠小胡工程款,小胡欲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此时,小丽和小静都购买了该楼盘的房屋。小丽是普通消费者,已支付超过50%的购房款;小静购买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小胡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小丽、小静的房屋购买权利产生冲突,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丽作为消费者,且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小丽对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小胡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小静购买房屋用于经营,并非消费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利益,所以小胡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小静的权利,小胡可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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