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联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一是
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另一方股份总和达标,或双方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股达一定比例,像持股超25%,通常认定有关联。
二是经营控制。
企业生产经营依赖另一企业特许权,或经营活动受另一方控制。
三是人员控制。
企业
高管由另一方
委派任命,或双方主要持股人员有亲属关系。
四是资金借贷。
一方从另一方获大量贷款资金,也可能构成关联。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分别经营两家企业。小朱企业持有小李企业30%的股份,同时小李企业的生产经营严重依赖小朱企业的一项技术特许权。并且,小李企业的
董事由小朱企业委派。后来,小李企业从小朱企业取得了一笔大额贷款资金。小胡认为这两家企业构成关联企业,而小丽则对此存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股权控制方面来看,小朱企业持有小李企业30%的股份,超过了通常认定关联关系的25%
持股比例,符合关联企业在股权控制上的判定标准。
2、在经营控制方面,小李企业的生产经营依赖小朱企业的技术特许权,满足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依赖另一方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这一条件。
3、人员控制上,小李企业的董事由小朱企业委派,符合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可认定关联企业的因素。
4、资金借贷方面,小李企业从小朱企业取得大额贷款资金,也可能构成关联企业。综合来看,小朱和小李的两家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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