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身损害
侵权行为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
行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会使时效中断,从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被小胡打伤,身体多处受伤。小朱当时知晓权利受侵害且明确义务人是小胡,但他并未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两年后,小朱所在地区遭遇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他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法行使请求权。灾害结束一段时间后,小朱才
向法院起诉小胡要求
赔偿。小胡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人身损害
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小朱在知晓被小胡打伤的情况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致使小朱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所以小胡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不一定成立,需结合中止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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