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持票人不可向承兑人
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
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等法定情况,保全权利后向其前手
追款的票据权利。
承兑人是承诺到期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2.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依规提示付款,承兑人有付款责任。
若拒绝,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追索,但对承兑人主要是付款请求权。
3.在票据被拒承兑、承兑
人死亡逃匿等法定情形,持票人做完保全手续,可向含承兑人在内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商业汇票,汇票到期后向承兑人小许提示付款,小许拒绝付款。小朱认为自己可以向小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利息等款项。但小许称持票人对承兑人只有付款请求权,不存在追索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对承兑
人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并非通常意义的追索权。本案中,小朱在汇票到期被小许拒绝付款时,首先应按规定提示付款,小许作为承兑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2、然而,在法定情形下,如票据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死亡、逃匿等,持票人在进行相应保全手续后,可向包括承兑人在内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若小朱能证明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且完成了保全手续,其向小许行使追索权的主张可能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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