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愿解散:
即使公司成立未满一年,若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经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就能按程序解散。
之后15天内要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2.强制解散:
公司要是违反
法规,被责令关闭、
吊销执照或撤销,就会被强制解散。
3.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下去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持股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能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许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运营不到一年,小朱认为公司经营方向有误,继续下去会有更大损失,便提议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小胡表示赞同,但小许坚决反对,认为公司还有发展潜力。小朱和小胡以
公司章程规定的可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为由,坚持解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存在多种解散情形,其中自愿解散包含股东会决议解散这一情况。本案中公司虽未满一年,但只要股东会作出合法有效的解散决议,就可依程序解散公司。
2、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公司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小朱和小胡若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就应进入
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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