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
工人与其有
劳动关系且
因工死亡,单位要担
工伤保险责任。
若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得支付
赔偿费。
2.包工头:
工程
违法转包、分包时,若其安全管理有重大过错,要承担部分
赔偿责任。
3.工程发包方、
承包方:
把工程发包给无用
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招用
劳动者的伤亡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4.
侵权第三人:
工
人死亡由其侵权造成,该第三人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受包工头小朱雇佣在工地工作。工程发包方小胡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朱。工作期间,小许因同在工地施工的小静操作不当被砸身亡。小许
家属要求赔偿,小朱称自己无足够资金赔偿;小胡认为自己已分包出去不应担责;小静觉得是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不应由自己全部负责。
案情分析:1、小许与小朱形成
雇佣关系,小朱作为包工头,对工地安全管理有一定责任,此次事故中他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工程发包方小胡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朱,根据法律规定,小胡需对小许的伤亡与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小静是导致小许死亡的侵权第三人,其操作不当直接造成了小许的死亡后果,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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