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共有房产可分割且不影响价值,共有人可向法院申请分割,之后法院只执行
被执行人那部分份额。
2.共有人能和
债权人、被执行人协商,支付被执行人应承担份额的价款来取得
房屋所有权,法院会解除对房屋的执行。
3.若共有人觉得执行
违法,可在执行中向法院提书面异议。
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
不服裁定还能向上级法院复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产,小朱因
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欲执行该共有房产。小胡认为直接执行会损害其权益,与法院及债权人就执行方式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可
分割房产,仅执行小朱份额,而债权人希望整体执行房产偿债。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房产可分割且不损害其价值,小胡可向法院主张分割,分割后法院仅执行小朱的份额。
2、小胡也可与债权人、小朱协商,通过支付小朱应承担份额的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再由法院解除对房屋的
执行措施。
3、若小胡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认为执行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执行过程中向
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小胡对裁定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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