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事诉讼里,
当事人是因民事
权利义务起争议,以自己名义
诉讼且受法院裁判约束的
利害关系人,涵盖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
2.第三人分两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通过
起诉参与诉讼,地位等同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可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辅助一方当事人。
4.可见,第三人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小朱作为原告起诉小李要求其
履行合同义务,小李则作为被告进行抗辩。在诉讼过程中,小胡认为小朱和小李争议的合同标的涉及自己的权益,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起诉参加诉讼。同时,小静觉得
案件处理结果会影响自己法律上的利益,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小朱和小李对小胡、小静参加诉讼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
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小朱和小李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属于当事人范畴。
2、小胡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处于原告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当事人。小静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属于当事人。所以小朱和小李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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