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结算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要结算款,因为建设单位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2.若有分包,分包单位应向总
承包单位索要款项。
若总承包单位违约,满足条件时,分包单位可向建设单位
主张权利,建设单位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3.遭遇
拖欠结算款,先协商,不成则
收集证据,通过发
催款函、申请支付令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的分包单位完成了某工程的部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总承包单位小胡付款。然而工程结算后,小胡却违约拒不支付结算款。小许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权益,而小胡则称建设单位小静未向其支付款项,所以自己也无法支付给小许。小许遂考虑向小静主张权利。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有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小胡作为总承包单位,有向分包单位小许支付结算款的责任。
2、小许在小胡违约不支付结算款的情况下,若满足一定条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设单位小静主张权利,但小静仅在欠付小胡
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小许遇到小胡拖欠结算款,可先与小胡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合同、结算单等
证据,通过发送催款函、申请支付令或提
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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