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
承包人,施工事故发生时,通常发包人无
连带责任。
2.若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发包人要和承包人连带
赔偿。
3.若事故因发包人提供设施、指示有过错导致,发包人也需担责。
总之,发包行为和有无过错是判断关键。
案情回顾:小许将工地工程发包给小胡,施工过程中工人小朱遭遇事故受伤。小许称小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自己不应
承担连带责任。但小朱一方认为小许明知小胡无资质仍发包,小许应与小胡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小许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小胡,一般小许无连带责任。
2、若小许明知或应知小胡没有相应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对于小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
人身损害,小许应当与小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事故是因小许提供的设施、指示等存在过错导致,小许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需确定小许的发包行为及有无过错来判断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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