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
未约定事项,先由
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
补充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
2.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无法确定时,质量要求不明按相应标准履行,价款报酬不明按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或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按不同标的确定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货物质量和价款。双方就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对于货物质量和价款如何确定,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的标准确定,小许则认为应按市场规则确定。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未约定事项,当事人可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本案中双方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对于货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无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无上述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对于价款不明确的,应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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