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消失,一般不能对外签协议,所签协议多无效,因其权利和
行为能力已终止。
2.若以
清算组名义在清算范围内签协议处理未了结事务,协议可能有效。
3.公司股东或原法定
代表人等无权代表签协议,构成
表见代理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
代理权时,协议可能约束原股东等,但要符合严格要件。
案情回顾:小朱与已注销的A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协议。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小胡以公司名义与小朱洽谈并签约。小朱并不知晓A公司已注销,认为小胡能代表A公司。小许作为A公司股东,得知此事后,以公司已注销
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小朱则认为小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应有效。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能对外签订协议,所签协议通常无效。A公司已注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若正常情况,该采购协议会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但本案中小胡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签约,若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可能对公司原股东产生约束力。小朱不知A公司已注销,有理由相信小胡有代理权,需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表见代理严格
构成要件来判定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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