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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失赔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08.18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1.若当事人对货物损失赔偿价格有约定,依照《民法典》,按约定方式算赔偿价,像运输合同约定按特定比例赔偿货物损坏。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若还不能确定,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算,如网购商品运输中损坏,按到达地当时市场价赔偿。
4.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法和限额另有规定,依其规定,如航空运输货物赔偿有特别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胡运输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未约定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运输途中部分货物损坏,小朱要求小胡按货物出发地的市场价格赔偿,小胡则认为应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货物损失赔偿价格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赔偿价格。但本案中,小朱和小胡未在合同中约定赔偿价格。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应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所以小胡的主张于法有据,应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3、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应依照其规定。但本案未涉及相关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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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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