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不当得利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为公民时,住所地即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其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时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住院处除外;
被告为
法人或组织,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以
不当得利为由将小胡起诉至法院。小朱称小胡无合法依据获得了自己一笔款项。小胡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小朱认为应在A地
法院起诉,而小胡则主张应在B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胡作为被告,其户籍所在地A地是住所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B地属于其经常居住地。所以从一般规定来看,应由B地法院管辖。
2、本案不涉及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因此不适用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特殊规定。综上,本案应由B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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