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因自然原因引发险情,且
紧急避险行为适当,紧急避险人无需承担
民事责任,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如公交车为
避险急刹车,符合此情况公交运营方
无责,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需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如公交急刹车过度,运营方要担责。
3.险情由第三人引发,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乘坐公交车出行,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前方突然出现一辆车,公交司机为躲避该车紧急刹车,致使小朱受伤。小朱认为公交运营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公交运营方称此次急刹车是为躲避突然出现的车辆,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此次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公交司机的紧急刹车行为适当,那么公交运营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受益人给予小朱适当补偿。
2、若公交司机紧急刹车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公交运营方则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若此次险情是由第三人(突然出现的车辆)引发,那么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对小朱的侵权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