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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导致乘客受伤的赔偿吗

时间:2025.08.13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1.因自然原因引发险情,且紧急避险行为适当,紧急避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如公交车为避险急刹车,符合此情况公交运营方无责,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需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如公交急刹车过度,运营方要担责。
3.险情由第三人引发,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乘坐公交车出行,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前方突然出现一辆车,公交司机为躲避该车紧急刹车,致使小朱受伤。小朱认为公交运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公交运营方称此次急刹车是为躲避突然出现的车辆,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此次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公交司机的紧急刹车行为适当,那么公交运营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受益人给予小朱适当补偿。
2、若公交司机紧急刹车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公交运营方则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若此次险情是由第三人(突然出现的车辆)引发,那么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对小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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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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