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成为共同
借款人后,与其他借款人一起对
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借款合同生效,还款责任产生,不以实际使用借款为前提。
2.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
共同借款人间款项使用约定是内部的,不能对抗债权人。
3.若有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超出自身份额部分,可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
未使用借款也需按合同还款。
案情回顾:小朱向他人借款,小胡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发放后,小朱实际使用了全部借款,小胡并未使用。借款到期后,债权人要求小胡偿还借款,小胡以自己未使用借款为由拒绝。债权人遂将小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1、在
借贷关系里,小胡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小朱一同对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借款
合同生效后,小胡基于合同约定产生还款责任,该责任不以是否实际使用借款为前提。
2、小朱和小胡之间关于款项使用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小胡偿还全部借款。若小胡偿还了全部借款,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小朱追偿。所以,小胡即便未使用借款,也需按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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