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财产若公私混用,股东或要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就需担责,财产混同就属此类滥用。
2.判断是否公私混用担责,要考量资金往来、财务记录等。
若被认定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不再仅以
出资额担责,而是
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要规范财务管理,避免财产混同,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防止担不必要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小朱将公司账户与自己的个人账户频繁进行资金往来,公司的财务记录也未对这些往来进行清晰区分。后来,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与小朱
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后,认为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便要求小朱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属于滥用行为。
2、判断是否公私混用导致承担责任,需考量资金往来、财务记录等,本案中小朱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且财务记录不清晰,若被认定公私混用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小朱不再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而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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