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都有什么
时间:2025.08.12
标签:
诉讼仲裁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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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以下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监护人代理申请。
2.
当事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
3.申请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
4.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有争议。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
虚假材料。
6.证明材料不充分且不补充。
7.申请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8.申请事项违背社会公德。
9.当事人拒绝支付
公证费。
出现这些情况,公证机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
案情回顾:小朱欲对一份合同进行公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小朱与该合同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小朱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部分缺失,要求其补充时,小朱拒绝补充。同时,小朱和
合同相对方小丽对合同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基于这些情况,公证机构考虑不予办理公证。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时,公证机构应不予办理公证。本案中小朱与申请公证的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此情形。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机构也应不予办理公证。小朱拒绝补充证明材料且与小丽对
合同条款有争议,均满足这些情形。因此,公证机构应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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