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效力相同。
2.营业执照必须登记的内容有:
名称、负责人姓名、类型、
经营范围、地址、
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除上述法定事项外,
登记机关可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在执照上登记经营方式、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等。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近期去登记机关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新执照下发后,小胡发现执照上除了有名称、法定
代表人姓名、类型等法定载明事项外,还多了经营方式和登记日期等内容。小胡对此产生疑问,认为这些额外内容不应出现在执照上,与登记机关就营业执照应记载的事项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且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类型等法定事项。
2、除法定载明事项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方式、登记日期等其他事项。所以登记机关在小胡的营业执照上添加经营方式和登记日期等内容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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