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程序终结,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不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
当事人权利义务按和解协议确定,各方依约履行,不能就已履行部分再
主张权利。
3.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4.和解协议存在
可撤销或变更情形,如受
欺诈、
胁迫签订,当事人可
诉讼解决,再决定是否重启执行程序。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向小朱偿还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小胡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之后小朱认为和解协议中自己让步过多,想就已履行部分继续让小胡偿还更多款项,小胡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法院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不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本案中小胡履行完和解协议义务,执行程序已终结。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和解协议内容确定,各方应依约履行完毕,不得再就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主张权利。所以小朱不能就已履行部分再向小胡主张权利。
3、若和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本案中未提及小朱签订协议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所以小朱不能随意推翻已履行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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