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代签人获被
代理人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代签有效。
2.代签人无
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代签,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
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担责。
3.非上述情况,代签属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由代签人担责。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
合同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
工程合同,小胡因有事让小李代签。小李代签时未向小朱出示小胡的授权委托。合同履行中,小胡以小李无授权为由,拒绝承担
合同责任,小朱则认为小李虽无明示授权,但之前常有小胡让小李处理事务的情况,应构成表见代理,小胡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李有小胡的授权委托且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直接约束小胡和小朱,代签行为有效。但本案中,小李代签时未出示授权委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属于无权代理。
2、若小朱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小胡需承担合同责任。若不存在此情形,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小朱可催告小胡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小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小胡不发生效力,由小李承担责任。合同被追认之前,小朱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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