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环境污染责任
纠纷中,
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2.被
侵权人要举证的事实有: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自身受损害的事实;
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性。
3.污染者需证明不担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如
不可抗力等
免责事由。
4.若污染者举证失败,要担不利后果,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害,该规则可降低被侵权人维权难度。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工厂,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废气。小胡居住在工厂附近,近期常感身体不适,经诊断是因吸入有害气体所致。小胡认为是小朱工厂排放的废气导致自己身体受损,要求小朱赔偿。小朱则坚称工厂排放符合标准,小胡的损害与自己无关,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小胡作为被侵权人,需举证小朱工厂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自己身体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小朱工厂的污染行为与自己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
2、小朱作为污染者,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或证明其排放的废气不会导致小胡的损害结果。若小朱无法完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对小胡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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