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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要怎么判罚

时间:2025.08.09 标签: 税务类纠纷 偷税漏税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使国家税收重大受损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损失特别重大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司法里,“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常指不征、少征税款超10万元;
“特别重大损失”无统一标准,多是损失数额巨大等严重后果。
3.若税务人员和逃税、抗税违法者勾结犯罪,可能按逃税等罪共犯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次税务核查工作中,他的朋友小胡经营的企业存在偷逃税款情况。小胡找到小朱,请求他帮忙隐瞒。小朱出于私情,徇私舞弊,不征该企业应征税款。经统计,此次不征税款达15万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小朱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小胡企业应征税款,且不征税款达15万元,已符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指不征、少征税款达10万元以上)的情形,所以小朱应承担刑事责任。
2、小朱应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行为未达到“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未出现损失数额巨大等严重后果,所以不适用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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