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上下游企业通常不构成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关联方业务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近似,存在竞争关系。
2.上下游企业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上游供原料、零部件等,下游搞深加工、销售,业务差异大,无直接竞争。
3.若上下游企业业务延伸,进入对方领域且在细分市场有产品或服务竞争,就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上游企业,主要为下游企业提供原材料。小胡经营一家下游企业,主要进行产品的深加工与销售。原本二者相安无事,但后来小朱的企业拓展业务至产品深加工领域,与小胡企业在同一细分市场出现了直接的产品竞争。小胡认为小朱企业的行为构成同业竞争,而小朱则认为上下游企业一般不算同业竞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通常情况下,上下游企业所处产业链环节不同,业务性质和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像小朱的上游企业提供原材料,小胡的下游企业进行深加工和销售,一般不构成同业竞争。
2、但当上下游企业出现业务延伸情况时,如本案中小朱的上游企业拓展到下游业务领域,在同一细分市场与小胡企业产生直接的产品竞争,此时就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所以小胡认为构成同业竞争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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