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这就是
债权人撤销权。
2.行使
撤销权需满足: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3.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4.若法院支持,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
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
赔偿债权
人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为债权人,小胡为债务人。小朱对小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小胡在未告知小朱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许。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胡的行为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欲请求法院撤销小胡的无偿转让行为,但小胡认为小朱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应支持其请求。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且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等条件。本案中小朱对小胡有合法债权,小胡无偿转让房产,若该行为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可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若小朱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法院支持其请求后,小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小许应返还房产,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小胡或小许应赔偿小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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