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障生活必需:
法院不会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生活必需的衣物、家具等物品,以及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可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2.特定用途:
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著作、身体缺陷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不在执行范围内。
3.特殊性质:
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像有特定纪念意义且不可替代的财产,也不能执行。
若财产超出生活必需,法院可执行。
案情回顾:小许因
债务纠纷被小朱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许偿还欠款。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发现小许家中有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包括衣服、家具、炊具等,还有供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的学习用品,以及小许因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小朱认为这些都应执行用于偿债,而小许则称这些是不可执行的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等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还有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属于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所以小许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这些财产超出了生活必需范围,法院则可以执行。但本案中并未显示存在超出生活必需范围的情况,因此小朱要求执行这些财产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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