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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是怎样的

时间:2025.09.1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1.工程款优先权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若发包人没按约定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2.行使主体是和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也能行使。
3.优先于抵押权等债权,但不能对抗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4.行使期限从应付款之日起算,最长18个月。
5.范围含直接费用和合理利润等,不含逾期利息等。
发包人欠款,承包人可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朱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小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小许多次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同时,小朱此前已将该工程抵押给小胡获得贷款。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购买了该工程的房屋。小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发各方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与发包人小朱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小朱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小胡的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3、小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小朱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18个月。
4、小许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及合理利润等成本,不包括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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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华律师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管华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执业,2017年加入团队。 【荣誉与任职】: ●2019年被兰山区关工委、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区司法局等部门授予“青柠计划”普法志愿者项目“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2019年受兰山区民政局特邀为婚姻家庭辅导律师; ●2020年被兰山区政协聘任为兰山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 ●2021年被临沂沂河实验学校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2021年撰写文章《关于调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年龄的建议》,被兰山区政协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并由省政协转报全国政协,纳入到《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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