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程款优先权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若发包人没按约定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
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2.行使主体是和发包人
签合同的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也能行使。
3.优先于
抵押权等债权,但不能对抗付了大部分房款的
消费者。
4.行使期限从应付款之日起算,最长18个月。
5.范围含直接费用和合理利润等,不含
逾期利息等。
发包人欠款,承包人可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朱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小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小许多次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同时,小朱此前已将该工程
抵押给小胡获得贷款。此外,还有部分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
购房款购买了该工程的房屋。小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发各方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作为与发包人小朱订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小朱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小胡的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3、小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小朱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18个月。
4、小许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及合理利润等成本,不包括
逾期支付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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