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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怎么做

时间:2026.11.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
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像编造不实内容恶意辱骂特定对象,大量转发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用威胁方式让他人恐惧,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另一种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比如编造某地将发生重大灾难的谣言,引发群众恐慌和社会混乱。
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故意。若确实不知情而传播虚假信息,不构成此罪。
证据收集时,要注重提取和固定网络数据,如聊天记录、网页截图、视频音频等,以此证明行为存在及后果。还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全面、客观判断。
建议大家在网络上谨言慎行,不随意辱骂、恐吓他人,不传播虚假信息。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真实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与小胡有矛盾,便在网络上编造不实内容对小胡进行恶意辱骂,这些言论迅速引发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另外,小许为博眼球,在网上编造某地将发生重大灾难的谣言,引发当地群众恐慌和社会混乱。小胡和相关部门报警后,警方对此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来看,小朱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小许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均符合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2、从主观方面判断,小朱出于报复故意辱骂小胡,小许为博眼球故意编造谣言,二者都具有故意。若他们是确实不知情而传播虚假信息,则不构成此罪。在证据收集上,警方可提取网络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证明其行为及后果,进而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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